婚姻案例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婚姻案例 |
私家侦探社——私人侦探绕不开的三个“关系”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了新事物的出现。1992年,中国第一家私人调查机构——“上海社会保障咨询调查公司”诞生,但1993年被责令关闭,因为公安部下发了《关于禁止设立具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私人机构的通知》“.然而,公安部的禁令似乎并没有阻止私人调查的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有上万家接受调查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在公共关系方面,北京、上海、成都、沈阳、武汉、广州、厦门、深圳等大城市有数十万名员工实际上,私人侦探的业务需求可分为五类:一是婚姻家庭调查,主要涉及情感忠诚和财产状况;第二,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的下落和资产的信用状况;第三,在商业活动中,一方想了解另一方的商业信誉、谈判底线、支付能力等;第四,在刑事案件中,辩护方试图获得更有利的证据进行辩护或指控;五是其他事项,如查清非法经营不良企业的证据,调查对方(如官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一般来说,私人侦探的经营目标是使其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关于私人侦探最有争议的问题是,实现其目标的手段是否违反法律 反对者认为,调查是调查的一部分,调查的权力只属于国家,私人侦探无法享受。私家侦探追踪、偷拍等行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支持者认为,尽管私人侦探无权进行调查,但这并不能证明他们不能进行“调查”,这是自助行为。只要私人侦探不采取搜查、扣押、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措施,隐私权就不能成为揭露犯罪的盾牌。私人侦探可以发现被调查人不知道的私人事项,前提是这些私人事项足以影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反对者还认为,私人侦探获取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他们的证据不足;由于灰色地带和缺乏相应的规范,势必带来不诚实行为,甚至各种纠纷甚至犯罪。支持者认为“存在是合理的”。首先要看一个行业是否符合社会的需求,而不仅仅是行业中的一些负面因素 比较双方的观点,支持者似乎更有说服力。然而,私人侦探业的发展不能仅仅靠“存在是合理的”和“社会有需要”来解决。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私家侦探侦查权与司法机关侦查权的关系。私人侦探的业务不是侦破刑事案件,而是主要了解与民商相关的事实和信息,收集证据线索。任何公民都可以帮助司法部门找到犯罪线索。即使委托调查公司从事此类业务,也不违法。私人侦探为破案提供服务也是双赢的局面。这可以说是群众路线的形式。在这个问题上,法国的经验可以借鉴。法国是私人侦探的发源地,也是国家行使调查权的唯一模范国家。然而,这位官员并不否认私人侦探获得的情报,而是将其作为“调查”的结果,而不是“调查”的结果。这种务实的做法使法国私人侦探能够在刑事案件中展示他们的技能 在我国,私人侦探只使用调查机关使用的一些手段或方法,如拍照、录像等。拍照和录像涉及使用特殊设备窃听和窃取法律禁止的照片。中国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专用设备窃听、窃取照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刑法还规定了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司法实践中也有此类案件。例如,2010年和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均裁定,私人侦探犯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维权与侵权的关系。私人调查是否侵犯隐私?在现实生活中,求助于调查机构的往往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如果私人侦探发现“第三方”的事实是违法的,那么法律就不应保护“隐私”。此外,民法对隐私权没有明确的定义,如何理解隐私权也存在争议。必须强调的是,隐私权不能总是一概而论,也不能只强调其私人属性而忽视其社会属性。以反腐败为例,近年来有关官员腐败的披露可能离不开私人侦探的信任。当他们跟踪官员的吃喝嫖娼和赌博并拍照曝光时,没有人关心私人侦探的追踪能力来自何处,也没有人想探究跟踪者是否涉嫌之前的罪行。此时,社会监督权已超越了个人隐私权。这里潜藏的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 私人侦探的商业调查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如通过盗窃、引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法还对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如果私家侦探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他将像其他主体一样受到法律制裁。这是非常清楚的,不能成为禁止私人侦探的理由 最后,私人调查和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由于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当事人的证据包括委托调查。2013年实施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区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此处的“视听资料”不排除双方委托的私人调查。然而,对于某些证据,民事诉讼法仅限于向法院申请调查和收集。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5年2月4日起生效的上述“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取回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司法解释还规定,“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而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随着诉讼对证据需求的不断增加,一些证据很难通过一般方法获得,这刺激了专业私人侦探的出现,形成了市场需求。这种市场需求在法治国家早已得到承认。100多年前,美国私人侦探社的出现满足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时期多种利益调整的需要。如今,美国的私人侦查业已经成为公共执法机构的有益补充,他们提供的证据或线索越来越被政府执法机构所接受 要改变私人侦探业的现状,我们需要进行法律改革和观念更新。私人侦探可能有 |
业务分类
BUSSINESS |
联系我们
CONTACT |
|
|
|
CopyRight 2018-2023 河南侦探/郑州出轨调查公司/婚前调查/职业捉奸人/外遇调查公司/郑州抓小三服务公司/郑州亨通侦探社 版权所有
河南郑州外遇调查公司哪家好 开封出轨调查公司怎么样 许昌婚外情取证调查哪家好|河南婚姻调查公司哪家好 商丘婚姻调查公司 新乡本地婚姻调查取证公司 焦作正规调查公司 开封外遇调查 新乡调查公司哪家好 焦作出轨调查 许昌哪里有调查公司 周口调查公司怎么样 婚姻调查公司 外遇调查公司 出轨调查公司 商丘的婚姻调查公司 鹤壁婚姻调查公司专业么 驻马店婚姻侦探公司 漯河私家侦探公司怎么样 南阳婚姻调查公司怎么收费 信阳婚外情取证调查 周口私人侦探公司 婚姻调查公司 出轨调查公司 三门峡外遇调查公司电话 洛阳婚姻调查取证公司那家好 私人侦探公司怎么收费电话 |